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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19
【法律文号】:宁劳社工〔2006〕11号 【执行日期】:2006-8-19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工〔2006〕11号
【字体: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部分工伤(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计发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12×计发比例+(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伤残津贴(又称伤残抚恤金,下同)调整金额
      护理费=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12×计发比例+(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护理费调整金额
      2、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计发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鉴定前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规定执行,下同)×计发比例+(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伤残津贴调整金额
      护理费=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12×计发比例+(2003年度、2004年度、20 05年度、2006年度)护理费调整金额
      3、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计发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鉴定前的本人工资×计发比例+(2005年度、2006年度)伤残津贴调整金额
      护理费=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12×计发比例+(2005年度、2006年度)护理费调整金额
      4、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计发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鉴定前的本人工资×计发比例+2006年度伤残津贴调整金额
      护理费=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12×计发比例+2006年度护理费调整金额
      5、2006年7月1日以后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二)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方法: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为: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12×计发比例+(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
      2、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为:死亡前的本人工资×计发比例+(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
      3、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为:死亡前的本人工资×计发比例+(2005年度、2006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
      4、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为:死亡前的本人工资×计发比例+2006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
      5、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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