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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19
【法律文号】:宁劳社工〔2006〕11号 【执行日期】:2006-8-19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工〔2006〕11号
【字体: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部分工伤(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四、办理程序
      (一)工伤确认  
      工伤确认的政策依据按照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时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提出确认工伤申请时,应当提供事发当时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工伤性质的材料,市、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有以下材料之一的,均可作为确认因工受伤的相关依据:
      1、原市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作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
      2、县(区)原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作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
      3、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规定作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
      4、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5、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为因工受伤性质的原始材料。
      (二)供养亲属确认  
      供养亲属的确认按照职工工亡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提出供养亲属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工亡职工档案;
      2、被供养人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街道(乡镇)开具的被供养人收入及原供养情况证明;
      4、其它。
      (三)工伤确认、供养亲属确认由用人单位向本市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认
      1、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凡已按规定做过劳动能力鉴定并有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结论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或伤情加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申请重新鉴定。
      2、已经做过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但未确定等级的,应重新进行鉴定确定等级;原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重新鉴定未达四级的,可按四级处理。
      3、未做过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或者需要复查鉴定的,应当按规定提出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并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五)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
      1、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有关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经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本人签字确认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本市统筹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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