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在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根据《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规定,为保障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部分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已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1997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和县区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时间为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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