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19
【法律文号】:宁劳社工〔2006〕11号 【执行日期】:2006-8-19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工〔2006〕11号
【字体: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部分工伤(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在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根据《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规定,为保障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部分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已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1997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和县区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时间为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