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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19
【法律文号】:宁劳社工〔2006〕11号 【执行日期】:2006-8-19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工〔2006〕11号
【字体: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部分工伤(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在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根据《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规定,为保障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部分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已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1997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和县区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时间为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现由用人单位或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工伤待遇,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待遇项目从2006年7月1日起分期分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伤残津贴、护理费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伤残津贴、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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