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范围
市级统筹的原则是强化预算,明确责任,统收统支,确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要求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缴费标准、统一统筹项目规定、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预算审核发放。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征地协议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均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参加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及职工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基金管理
(一)养老保险费征缴。
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确定,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职工参保缴费实行个人确认制。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每年最低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年度下文确定。个人申报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