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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警备区后勤部 【颁布日期】:2006-9-6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6〕263号 【执行日期】:2006-9-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警备区后勤部
津劳局〔2006〕263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后联〔2006〕2号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参管理保障部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9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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