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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警备区后勤部
【颁布日期】:2006-9-6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6〕263号
【执行日期】:2006-9-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警备区后勤部
津劳局〔2006〕26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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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后联〔2006〕2号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参管理保障部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9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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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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