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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7-8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4〕192号 【执行日期】:2004-7-8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4〕192号
【字体:  
关于企业工龄工资和农民工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企业工龄工资和农民工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工龄工资问题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早已规定,企业有权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的具体分配形式。是否实行工龄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
  对企业退休人员,国家没有发放工龄工资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外给退休人员发放的待遇,属企业自身行为,其经费也应由企业自己负担。
  二、关于农民工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同等权利。企业与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各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都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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