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4-10-25 |
|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4〕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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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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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4〕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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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荆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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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荆劳社文〔2004〕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时,按国家政策规定,折算的工龄可以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但不能作为实际工作年限累加。 二、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折算的工龄不能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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