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18号),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市企业中,凡2006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在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上,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额度。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2元的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根据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截至2006年4月30日,退休(退职)人员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
获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同时符合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高级技师未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把高级技师列入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1号)增加待遇的,可在浙劳社厅字[2004]1号文件规定调整待遇基础上,进行调整。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对2006年4月30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二)退休的军转干部如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三)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如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不含退职人员)。
(四)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06年9月30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