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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6-9-7
【法律文号】:(赣劳社劳[2006]13号) 【执行日期】:2006-9-7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赣劳社劳[2006]13号)
【字体:  
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各地可在女职工较多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路子,进行充实和完善,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要逐步扩大签订的覆盖面,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80%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中开展专门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2006年各地的签订工作要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力争2007年达到50%,2008年达到80%。为实现三年计划目标,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在适当的时候开展检查。
      四、加强领导、推动落实,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建立专项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台帐和数据库,促进专项集体合同管理信息化;对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出,督促整改。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在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报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使专项集体合同真正发挥效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女职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做好督促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指导企业在抓好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好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本)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范本)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注: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内容来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时,所涉及条款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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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
·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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