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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6-9-7
【法律文号】:(赣劳社劳[2006]13号)
【执行日期】:2006-9-7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赣劳社劳[2006]1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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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各地可在女职工较多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路子,进行充实和完善,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要逐步扩大签订的覆盖面,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80%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中开展专门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2006年各地的签订工作要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力争2007年达到50%,2008年达到80%。为实现三年计划目标,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在适当的时候开展检查。
四、加强领导、推动落实,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建立专项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台帐和数据库,促进专项集体合同管理信息化;对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出,督促整改。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在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报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使专项集体合同真正发挥效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女职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做好督促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指导企业在抓好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好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本)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范本)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注: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内容来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时,所涉及条款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本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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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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