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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6-9-7
【法律文号】:(赣劳社劳[2006]13号) 【执行日期】:2006-9-7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赣劳社劳[2006]13号)
【字体:  
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第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参加本单位工资调整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危害的作业;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女职工月经期间,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2—3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企业应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折合人民币   元。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减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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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
·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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