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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6-9-7
【法律文号】:(赣劳社劳[2006]13号) 【执行日期】:2006-9-7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赣劳社劳[2006]13号)
【字体:  
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满七个月流产分娩的,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婴儿满1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纯哺乳时间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如企业暂未能参加生育保险,应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七条   经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八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单位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保险,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职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职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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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
·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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