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61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540元。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610元的地区每小时6.7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地区每小时5.9元。
三、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企业确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三十一条 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五、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六、中央、省属驻烟企业(含驻烟部队企业)、 外省市驻烟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