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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6-10-17
【法律文号】:(赣劳社养[2006]19号) 【执行日期】:2005-7-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赣劳社养[2006]19号)
【字体:  
关于江西省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按《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附表1)执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按《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附表2)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再实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超过上一档底线加上一档增加部分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按上一档底线加上一档增加部分确定。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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