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南通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发[1999]227号),规范生育保险的支付行为,现就生育保险待遇报支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且职工在参保单位参保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缴生育保险费单位的职工,在清欠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足一年的单位及职工不得以补缴的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关于失业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失业女性人员,自失业之月起,至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缓办或暂停享受失业保险金,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关于代理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
凡通过劳动(人事)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缴社会保险的个人,暂不参加生育保险。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