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文件精神,完善各项待遇发放机制,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变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发放办法。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的发放程序全部进入“辽1号”微机管理系统,改进手工操作发放办法。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丧葬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金代发银行提供丧葬费支付名单和支付标准,由代发银行直接打入其本人养老金待遇领取存折。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仍按照原申报丧葬费管理办法,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增减变化和丧葬费领取手续。没有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其家属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申报。 四、变更丧葬费发放办法后,代办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执行申报和领取丧葬费的时间规定,务必于离退休员人员死亡后一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领取。对逾期未申报的,要从丧葬费中扣除多领取的养老金。 五、对于2001年6月份以后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也按照丧葬费发放办法一并计入本人存折,不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六、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发放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