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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总工会 贵阳市企业联合会 贵阳市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6-9-6
【法律文号】:筑劳发[2006]29号 【执行日期】:2006-9-6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总工会 贵阳市企业联合会 贵阳市企业家协会
筑劳发[2006]29号
【字体:  
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各企业及企业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22号令),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组织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积极作用,我市于2005年在部分企业试点推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实现对广大女职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的权益维护和保护,并在职工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协商并决定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转向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当前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推行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和法律保障,是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维权机制;是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同时,也是对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组织认真代表和履行职责的要求。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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