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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总工会 贵阳市企业联合会 贵阳市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6-9-6
【法律文号】:筑劳发[2006]29号 【执行日期】:2006-9-6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总工会 贵阳市企业联合会 贵阳市企业家协会
筑劳发[2006]29号
【字体:  
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 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南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起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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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
·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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