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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总工会 贵阳市企业联合会 贵阳市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6-9-6
【法律文号】:筑劳发[2006]29号 【执行日期】:2006-9-6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总工会 贵阳市企业联合会 贵阳市企业家协会
筑劳发[2006]29号
【字体:  
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各企业及企业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22号令),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组织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积极作用,我市于2005年在部分企业试点推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实现对广大女职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的权益维护和保护,并在职工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协商并决定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转向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当前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推行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和法律保障,是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维权机制;是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同时,也是对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组织认真代表和履行职责的要求。因此,在全市范围内强力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对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女职工生产建设的积极性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所涉及维护职工权益的内容宽泛,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其中有关女职工民主参与、劳动就业、同工同酬、教育培训、特殊利益保护等条款不具体,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针对女职工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的保障措施还缺乏力度和可操作性,单位用工中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就是要运用集体合同这一重要法律手段,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各项内容措施更加详尽,依法维权更加有力,执行标准更加明确,进一步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在我市全面推行,有效展开。要把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维权机制建设、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大事来抓,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依据和内容
     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计划生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应明确和把握的重点和内容,一要围绕女职工应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经济待遇。二要明确女职工孕、产、哺期的休息时间,休假及待遇;特别是实行计件工作制的企业女职工孕、产、哺期依法离岗时各项待遇的落实。三要明确女职工“五期”保护,特别是孕、产、哺期的劳动保护。确保不因从事有毒有害工中的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受到侵害。四要明确规定女职工定期进行妇检及行业卫生保健,结合单位实际,明确本行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五要确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计划生育奖励等内容。六要围绕男女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及女职工关注的特殊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协商,最大限度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推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双爱双评”活动的开展,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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