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12-24
【法律文号】:浙劳险[1999]343号、浙财社[1999]125号 【执行日期】:1999-7-1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
浙劳险[1999]343号、浙财社[1999]125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老干[1997]23号、[1997]财社57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行政机关的办法、标准执行。今年九月,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1999]66号、浙财行[1999]116号),提高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30元。
  二、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仍按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号、浙财社[1999]90号)执行。
  五、各单位要对照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浙劳人险[1988]185号、[88]财行第361号),对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已失去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停发补助费,防止冒领和重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现象的发生。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