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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9-9
【法律文号】: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 【执行日期】:2000-8-1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
【字体:  
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适当调整部分离休干部的护理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红军时期、抗日战争前期和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分别提高到200元、160元和130元。
  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标准。对因公致残和由于瘫痪等原因,造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补贴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300元。
  三、 调整上述护理补贴费用所需增加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四、 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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