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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6-7-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调整2006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连政发[2005]194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领取定期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人员,只调整生活护理费,养老金按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8.33%,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2.0%。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343。
  三、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043元。
  四、各县根据省政府令第29号精神,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年度调整标准,及时做好调整工作,今后市劳动保障局不再为此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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