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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1-8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认真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03]34号)的精神,现对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报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云办发[2003]34号文件“军转干部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退休,但距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减2%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上报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时,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杜绝弄虚作假、扩大提前退休审批范围。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由参保所在地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云劳社[2002]64号文审查本人档案后报省厅审批。审批时间为:每季度第一月的21日至38日,各地、州、市应按规定时间报送审批材料。已批准退休的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金在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上报省厅审批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如下材料:(1)应征入伍登记表(复印件);(2)军官转业证(复印件);(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卡;(5)本人书面申请。
  四、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上报省厅审批时,必须如实填报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花名册(附后),并经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上报审批。
  五、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在特殊工种基础上再提前5年。
  六、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仍按国家和省退休审批的规定执行。
  附件: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花名册(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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