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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7-16
【法律文号】:厅办[2004]167号 【执行日期】:2004-7-16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厅办[2004]167号
【字体:  
关于为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的批复

  云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示给予省化建公司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的请示》(云化人教发[2004]1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令)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保障部等十一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中“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一次性缴清单位和个人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故你公司和化建公司应积极筹集资金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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