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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6-14
【法律文号】:浙人薪[2000]105号 【执行日期】:1999-7-1
浙江省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人薪[2000]105号
【字体:  
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第十条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的规定,现就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计算。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算;非正常入学,按实际开学之月起计算。
  三、获得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用报到之日算起。
  四、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获得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五、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返回而被作自动离职处理,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在出国陪读或探亲期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获得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学制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七、获得学位后增加的工龄,填写表格时需在备注栏中注明。
  八、获得学位后增加的工龄,以及由于工龄变动需要处理工资和退休费的,省级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于工龄变动需要调整缴费年限及养老金待遇的,需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省管干部由省组织部审批。
  九、本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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