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加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管理,是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安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社厅发[2004]8号文件要求,认真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我厅备案。 三、各地各部门在工作开展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我厅反映;在今年年底之前,请将办理协助认证情况和认证信息反馈情况以书面形式直接报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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