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云府办电[2004]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认真开展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欠费的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每一位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保证职工看病就医,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职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欠费的清缴工作,从结合本职工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要求上,切实增强抓好清缴拖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建立清缴工作责任制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主动牵头,会商有关部门组成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协调、监督清缴工作;各医保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要定期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欠费、清缴等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人大、政协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欠费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制定清缴计划 各地医保中心在当地清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清缴工作,对统筹地区以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拖欠费用的部门、企事业单位逐一分析,制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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