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4-27
【法律文号】:厅办[2004]64号 【执行日期】:2004-4-27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厅办[2004]64号
【字体:  
关于清缴拖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云府办电[2004]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认真开展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欠费的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每一位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保证职工看病就医,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职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欠费的清缴工作,从结合本职工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要求上,切实增强抓好清缴拖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建立清缴工作责任制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主动牵头,会商有关部门组成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协调、监督清缴工作;各医保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要定期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欠费、清缴等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人大、政协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欠费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制定清缴计划
  各地医保中心在当地清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清缴工作,对统筹地区以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拖欠费用的部门、企事业单位逐一分析,制定出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