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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6-21
【法律文号】:云政办发[2004]140号 【执行日期】:2004-7-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04]140号
【字体: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做好全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及时、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入户级次由各地根据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自行确定。
  三、本着加强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各地应对已经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帐户进行适当的归并。其中,用于缴存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形式户银行不得超过两个。归并后,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分别建帐、分帐核算。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采取在总户下按险种设立分户进行核算的办法。各地要选择存放安全、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网点便利、诚信可靠,能为社会保险费征缴入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归并后,应按照财政专户、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的原则,对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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