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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局 天津市卫局 【颁布日期】:2006-12-5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6〕367号 【执行日期】:2007-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局 天津市卫局
津劳局〔2006〕367号
【字体:  
关于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部署,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有秩序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的原则,积极完善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出市场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对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已经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医疗费补助,按照规定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待遇;对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补助,按照规定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费报销待遇。资金由政府解决。
  二、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5%。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门急诊报销比照执行。
  三、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参保人员患血友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四、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参保人员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五、经本市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职能的专科医院鉴定的狂躁型精神病患者(武疯子)在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减除门槛费的50%。
  六、取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常用的1500种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减轻长期用药的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七、将参保人员直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八、经审核认定的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和退休后在外地安置的人员,在当地就诊时,凡医疗用药在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放宽参保人员家庭病床的设立条件。将设立家庭病床的年龄由70岁调整为60岁,并在原病种范围的基础上,将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和脑血管病导致的偏瘫纳入家庭病床管理。
  十、将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标准,并具备联网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配合,做好本通知的实施工作。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本通知制定实施办法。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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