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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8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6〕372号 【执行日期】:2007-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6〕372号
【字体:  
关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好退出市场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改善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现就退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纳入退出市场企业中已经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简称大病统筹待遇)的退休人员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享受大病统筹待遇的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补助标准:
  1.6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年门急诊医疗费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补助60%;
  2.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年门急诊医疗费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补助60%;
  3.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年门急诊医疗费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补助70%。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标准:
  1.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4〕64号)确定的报销待遇执行。
  2.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补助标准,依照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大病统筹待遇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执行。
  3.按有关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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