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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2-25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3〕1018号 【执行日期】:2003-12-25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3〕1018号
【字体:  
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3〕19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应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被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在失业期间达到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的(含失业前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本人申请,均应按《实施细则》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未将退职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因此,目前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退职条件的人员,即使办理退职手续,其相关待遇也不能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满足因病提前退休条件时,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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