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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9-7
【法律文号】:冀政办[1999]13号 【执行日期】:1999-7-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1999]13号
【字体:  
转发省人事、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办法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紧落实。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抬高增资水平,突破财政预算。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人事厅报告。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1999年9月6日)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一)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由原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同时调整级别工资标准;机关工人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其奖金部分按照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工资标准见附表1、2)。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照原执行的津贴比例相应提高(工资标准见附表3—40)。
  二、有关政策问题
  (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三年优秀的,可按照倒级差(即本职务最高级别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具体晋升级别工资的的办法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8]323号)规定执行,提职晋级和“滚动”升级不再受本职务最高级别的限制,工作年限和级别工资标准按此通知规定依次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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