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医司发〔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3〕110号)精神,到今年年底,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 二、各地要尽快制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于7月下旬报我厅医疗保险处,以便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从9月份开始,各市要及时汇总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出台情况、已参保人数(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数)等情况,并每月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各地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以及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随时报我厅医疗保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