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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28
【法律文号】:浙劳社险[2000]112号 【执行日期】:2000-8-28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险[2000]112号
【字体:  
关于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舟山市及所属县(市、区)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根据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卫字第29号)精神,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经审核,以[2000]卫医函字第2号文向我省提供了符合条件、可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驻浙军队医疗机构名单(附后)。现就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军队医院,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等有关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上一年度对外医疗服务收入情况、门诊和住院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服务的能力等方面的定点资格审查所需材料。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定点资格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可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被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军队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军队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配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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