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苏府办〔1998〕83号)规定,市区(本级统筹范围,下同)对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后离开企业的失业人员,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可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已经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一次性养老金的手续。随着我市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受益人数,经研究,对市区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后到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993年3月底)前离开参保企业,以后未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目前已超过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问题,在国家和省未有规定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上述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人员最后一次离开企业时该企业已经参加了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失业后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2.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 二、办理手续 1.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将其档案委托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保管,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3)本人提出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书面申请(表式附后); (4)本人档案。失业人员应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原为其保管档案的单位。 2.本人提交的各项资料齐全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填写《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待遇审批表》或《苏州市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上述资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同时符合本《意见》第一条 1、2、3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19年的,每月为400元;缴费年限满20-29年的,每月为4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月为500元;今后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比照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 2.符合本《意见》第一条 1、2款规定、但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金以本人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适用年度的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满一年发给2个月。 3.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经审核既符合按本意见享受养老待遇的,又同时符合享受其他按月发放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必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失业人员按规定补足上述缴费年限后,可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五、其他事项 1.本人档案须完整,并应具备以下原始材料:履历材料;招用、调动材料;工资材料;离开企业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系本人要求辞职的,提供企业发给的《辞职证明书》;系违纪辞退的,提供企业发给的《辞退证明书》;系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的,提供由企业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其它原始证明材料)。 2.本《意见》下发后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应在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才能按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3.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本人应按规定填写《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并经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确认后,交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