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2-5-17 |
|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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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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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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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军龄是否计算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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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补偿年限问题的请示》(河劳社〔200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转业、退伍军人被安置、分配或招收到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龄,据此,企业因经营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对首次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转业、退伍军人,企业在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将其军龄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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