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粤社保办函〔2002〕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科研转制单位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五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参加我省养老保险前是单位的在职职工,1999年7月1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时应按粤劳社〔2001〕135号文件的规定申报缴费工资。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核定待遇差时,其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其1999年7月申报的缴费工资(含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为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比例计算,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各项津贴、补贴不再另外计发。你局应严格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 二、粤劳社〔2001〕216号文件所提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是指按本人2000年10月时的工具和工资等条件计算的退休费标准,含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 三、关于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已经明确,对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这部分人员,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即转制科研机构按1999年7月省属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