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12-26
【法律文号】: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执行日期】:2006-12-26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
  ?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