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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30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6〕410号 【执行日期】:2007-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6〕410号
【字体:  
关于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100元。
  二、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5720元。
  三、2007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2422元。按照2422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2422元与120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1200元。
  四、按照《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2007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683元。
  五、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规定,2007年度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1100元。
  六、2007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20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10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1683元。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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