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6-9-16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6]59号 【执行日期】:2006-7-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社发[2006]59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2005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
  5、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下同),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7、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