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2000-4-10 |
| 【法律文号】:浙劳函[2000]35号
|
【执行日期】:2000-4-10 |
|
|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是否具有订立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及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
![]() |
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鄞劳仲[2000]第4号《超过法定工作年龄职工是否具有订立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及医疗费报销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对已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因用人单位继续留用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该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我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应当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