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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10-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6-10-1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指定银行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并按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百分之零点八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有过恶意拖欠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其加倍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建项目须补存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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