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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11-1
【法律文号】: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 【执行日期】:2007-4-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
【字体:  
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人员(简称“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调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将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
  为减轻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问题
  (一)参保人员实施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手术住院当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肝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肝肾联合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参照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报销办法执行。
  (四)肝移植术后进行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带抗排异治疗药品不得超过一周用量。
  二、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问题
  (一)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符合以下适应症:
  1、白血病;
  2、淋巴瘤;
  3、多发性骨髓瘤;
  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5、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
  器官(组织)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它与供体有关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凡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参保人员须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就医手续。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未办理就医手续发生的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参照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四、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进行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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