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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6-12-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1-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现将贷款受理原则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和远郊区县管理部申请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所购房屋在城八区的,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受理其贷款申请;所购房屋在远郊区(县)的,原则上由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受理其贷款申请。
  二、对于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改、文保等需要集中办理的项目,须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或由贷款中心指定的远郊区(县)管理部受理贷款业务。
  三、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须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对已经受理的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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