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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6-24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4〕477号 【执行日期】:2004-6-24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4〕477号
【字体:  
关于为原广东国投员工办理失业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原广东国际投资公司实施破产后,部分员工因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从而未进行失业登记。省政府领导专门召开省直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研究。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解决原国投员工的失业登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为原广东国投失业员工办理失业登记,妥善解决原广东国投员工分流安置问题,关系到职工的生活保障,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请你局高度重视,协调好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确保为符合条件的原国投失业员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二、根据省政府意见,此次原广东国投员工失业登记的范围,应包括原广东国投符合条件的全部员工;对没有劳动手册的部分失业人员,可凭企业的有效证明酌情给予办理。请你局根据国投失业员工的实际情况,明确其登记失业所需的相关资料、程序和办理机构,并于7月15日前通知省厅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便尽快通知其办理失业登记。
  三、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对符合中发〔2002〕12号文和粤发〔2002〕15号文规定条件的原国投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要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组织推荐其再就业。
  四、以上工作请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其中,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指定一个时间段集中办理。市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协调解决办理失业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指定机构及联系人于6月30日前报省厅。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省厅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贺巍柏;
  联系电话:020-83367874,8336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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