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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7-12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4〕550号 【执行日期】:2004-7-1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4〕550号
【字体:  
关于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省汽运集团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粤交集人〔2004〕533号)收悉。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推销人员、仓管装卸人员、车辆抢修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公司的导游人员、旅游汽车司机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对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实行时间暂定两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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