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王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储备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建立省级储备金和统筹地区储备金。 省级储备金由各统筹地区(含省直)按规定上解的储备金和依法纳入储备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统筹地区储备金由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留的资金和依法纳入储备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7%提留,其中2%上解省级储备金。 当统筹地区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收人的50%时,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减少储备金提留的意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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