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11-30
【法律文号】:豫劳社工伤〔2005〕19号 【执行日期】:2005-11-30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工伤〔2005〕19号
【字体:  
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

  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1-4级工伤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退休后死亡能否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一、二项待遇的请示》(平劳社工伤〔200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中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应包括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
  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属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种情况,其丧葬补助金仍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