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6〕15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2007年度东莞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0元/时。 以上标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后在没有公布新标准之前,将自动作为当年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