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府[2006)153号),为做好2007年度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各项工作,保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4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080元提高到1180元。 (二)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 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 各具有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开设参保人员家庭病床服务,对家庭病床的患者每周查房不得少于两次,并认真做好出诊与相关诊疗病历记录。 二、将流感疫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为增强参保人员的预防保健意识,安全有效预防和降低流感的发病率,提高易感人群的免疫力,将流感疫苗列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付范围,通过积极的疾病预防,控制流感的流行,提高参保人员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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